12月28日,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委官方獲悉,根據《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》的基本要求,北京市于12月28日制定實施了《道路停車收費及收繳處罰規定》。
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委官方獲悉,根據《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》的基本要求,北京市制定了《道路停車費收費、收繳和處罰實施意見》。《意見》指出未繳納道路停車費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。
最高罰款1000元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每日加收3%的滯納金。同時,違法停車行為將被納入信用檔案。
欠繳道路停車費將視情節輕重處罰款
停車人(車主,下同)是支付主體,承擔支付責任。停車人在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車位(白色實線)停車的,應當在駛離停車位后30日內依法合規足額繳納道路停車費。
在規定期限(30天)內未繳納道路停車費的,區停車管理部門根據收費平臺信息,以區停車管理部門的名義通過短信、電話或現場通知等方式進行催繳,告知停車人應繳納的金額、期限和繳費方式。
對于多次拖欠或者累計拖欠金額較高的,也可以書面告知。
根據《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》第四十一條,欠費按以下標準處罰:一個自然月內,同一車輛連續5至10次未繳納道路停車費,或者累計欠費金額大于等于200元不滿500元的。
罰款在200元以下;欠繳道路停車費11至20次,或者累計欠費金額500元(含)以上不滿1000元的,處500元罰款;欠繳道路停車費21次以上,或累計欠費1000元(含)以上的,將處以1000元罰款。
欠費次數或金額達到處罰標準的,處以罰款;欠費數量和金額對應不同處罰標準的,按照罰款數額較高的標準進行處罰。
按照規定,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所有欠費一并計算,達到處罰檔限的區域停車管理部門統一告知所有欠費信息,并進行合并提醒。
停車人可以接受處罰,繳納發生任何拖欠的區域停車管理部門所欠的全部道路停車費。
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 加處罰款
停車人應當及時繳納區停車管理部門所欠的道路停車費,并接受處理。欠費自欠費形成之日起超過15日未繳納和接受的,區停車管理部門將根據車輛登記地址等信息進行催繳,并依法進行處罰。
北京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設立處罰處理窗口,根據欠費車輛電子停車收費記錄制作相關行政處罰文書,依法作出處罰決定。作出處罰決定后15日內不繳納罰款的,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%的滯納金。
但不能超過罰款的數額。
停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繳納罰款的,北京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,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停車違法行為將納入信用檔案
同時,根據《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》的規定,北京將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,將停車人的違法行為記入征信系統,情節嚴重的予以公示和處罰。
北京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,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收費的征收和行政處罰,并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。
北京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。對于未及時繳納道路停車費的,可在車輛駛離停車位后3日內提示應繳信息;繳費期限屆滿(30日)前3日內,可以再次進行繳費提醒。(王耔)
關鍵詞:北京停車違法處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