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險爭議(車險糾紛處理方式)

當您購買汽車時,您需要購買汽車保險。這是大多數私家車主的共識。但記者調查發現,不少車主在投保、理賠時仍然“一頭霧水”。記者近日采訪了我市多位法官,請他們為車主如何更好地投保和使用車險提供建議。

合同: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免責聲明

車險爭議(車險糾紛處理方式)

家住市區江北的方先生,今年9月中旬他的車險就到期了,但兩三個月前,他就接到了車險電話的轟炸。他工作很忙,很快就昏迷了。結果,方老師還沒完全明白所有細節,就趕緊向保險公司購買了電話車險。在他與銷售人員簽訂合同并支付貨款的當天,他還擠出時間趕到約定地點,并在幾分鐘之內交了錢并簽訂了合同。至此,他的耳邊終于安靜了。

方先生承認,自己買車三年了,但從未仔細閱讀過車險合同條款。此前,他曾遭受過兩三起保險公司的理賠。我從來沒有問過賠償數額是否合理。”

很多車主可能都有類似的經歷。殊不知,車主必須了解合同的重要細節,尤其是免責條款,保險銷售人員也有義務向投保人解釋清楚。

現實生活中,一些保險推銷員為了省事,往往不會口頭解釋免責條款,而只是在投保單上對免責條款進行提醒和說明,并要求投保人簽字確認。有些投保人工作繁忙,無暇仔細聆聽或閱讀合同條款,于是在購買保險時按保險銷售人員的要求簽字。這樣,當日后出現涉及免責理由的糾紛時,就很容易爭論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。

對此,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庭長郭志文表示:“《保險法》規定保險公司有明確的免責條款解釋義務,可以書面解釋,也可以口頭解釋。”在車險民事二庭審理的糾紛案件較多,從目前訴訟情況來看,保險公司往往會提供投保人簽署的確認書,證明其已書面作出明確說明。一些車主指責保險公司利用““霸王條款”是因為他們不了解具體的免責條款。因此,對于車主來說,在投保時無論多忙,都應該仔細查詢、聽取條款解釋,尤其是免責條款,避免日后理賠中走彎路,甚至產生不必要的糾紛,造成浪費。時間和精力。

交強險商業保險不能替代交強險

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幾年前審理過這樣一個案件:車主阿強先購買了交強險,后又購買了商業保險。而他認為,交強險只是強制性的,作用不大。商業保險就夠了。就這樣,交強險到期后,阿強就沒有續保。

不久之后,意外發生了。阿強用車撞倒了路邊的一名行人。交警部門認定其負全部責任。經調查,保險公司表示,由于阿強沒有投保強制保險,因此只會支付商業保險部分的理賠。當時,阿強還滿不在乎,堅信商業保險是可以“照顧”的。

隨后,阿強拿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單。上面的數字只有一萬多塊錢,這讓他傻眼了。傷者因事故造成身體殘疾,總共花費了13萬多元的醫療費用。也就是說,他要自掏腰包賠償傷者約12萬元。

阿強不滿,氣憤又理直氣壯地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。一審、二審期間,他始終認為保險公司的條款是“霸王條款”。最終,他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
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分為兩類: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,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,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,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元;機動車非責任的,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;傷殘賠償限額為元,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元,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。

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,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類似,這也是很多車主誤將其視為“必須購買的三者責任險”的主要原因。事實上,交強險賠償只是基本保障,賠償范圍有限。車主可以額外購買商業車險,以獲得更高級別的保險保障。購買的商業保險只是補充,不能替代交強險。

對此案,郭志文解釋稱,阿強聲稱保險公司有“霸王條款”是錯誤的,因為購買交強險是強制性的,其賠償范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,而不是某家保險公司規定的。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只是交強險的補充,由車主自愿購買。根據合同條款,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,保險公司只會賠償超過交強險的損失。因此,在理賠時,應先由交強險進行賠償,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。阿強沒有購買交強險,因此無法獲得交強險賠償。他只能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損失賠償責任。

郭志文舉例說,如果不投保交強險,只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,發生事故后,死亡傷殘賠償金額確定為11.1萬元,那么保險公司只會負責交通強制保險限額以外的賠償。部分,即元,交強險賠償金額11萬元全部由車主繳納。

一些車主發生兩車相撞等小額賠償事故后,發現保險公司只采用交強險理賠,并不涉及商業險。這也是基于交強險先賠后賠的原則,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方補付。

三責任險:保額盡量高

惠城區法院李法官經常涉及車險糾紛案件。隨著車險糾紛越來越多,她毅然在今年車險到期前將三責任險保額從50萬元增加到了100萬元。雖然她多交了幾百元的保險費,但她仍然認為“非常值得”。

是什么讓她決定購買100萬元三責任險?這要從她接觸到的一個案例說起。

去年5月,阿紅開車時不小心撞倒了一輛摩托車。由于車速過快,摩托車上兩人受重傷。交警部門后來認定,阿紅對這起事故負有全部責任。

事故中,摩托車上兩人重重摔倒在地。其中一人腦部嚴重受損。雖然經醫院搶救得救,但他卻成了植物人。另一人也有多處骨折。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,他雖然康復了,但仍然有輕微的殘疾。

阿紅的汽車責任險投保了50萬元,加上交強險12.2萬元,總共賠付62.2萬元。然而,兩名傷者的醫療費、后續治療費和賠償費卻遠遠超過了這個數額。

保險公司理賠后,原本并不富裕的阿紅實在無力履行所有賠償責任。兩名傷者急需后續治療費用,雙方陷入僵持。無奈之下,兩名傷者家屬將阿宏告上法庭,要求他盡快履行賠償義務。

結果,阿紅敗訴了,但他沒有上訴,因為他知道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了太大的傷害。他后悔當時開得太快,也后悔自己只買了50萬元的責任險。

和阿紅一樣,很多車主都會認為50萬元的三責險,加上10萬多元的交強險,總共60萬多元的賠償金額就夠了。殊不知,在一些特殊情況下,比如傷者傷勢較重、人數較多時,這60萬多元是遠遠不夠的。

這起案件極大地觸動了李法官,也讓她決定將三責任險的保額增加到100萬元。

“100萬元三級責任險的保費只比50萬元保險多了幾百元,與其小虧,還不如加大保額。”李法官表示,100萬元的三級責任險基本上可以支付大部分賠償,而且即使遇到一些非常特殊的傷害,也能最大程度地保證車主少受損失。

除了以上幾類保險外,車內人員責任保險也是必備的商業保險。當保險車輛發生事故,造成人身傷亡時,保險公司將賠償并分擔車主的損失。

至于車損險、盜竊險等其他險種,法官提醒車主可根據自身情況購買。例如,如果您的汽車經常往返于家庭和工作之間,并且有一個很好的存放地點,您可以考慮不購買防盜保險;如果你經常開車外出,又沒有相對固定安全的地方停放車輛,那么你應該考慮購買防盜保險。至于車損險,法官建議車主根據車輛的實際價值購買。

傷害

車主委托第三方定損的,應當通知保險公司。

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向各縣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發出司法建議稱,在審理涉及車輛、財產損失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,不少車主對保險公司定損價格存在異議。或者保險公司未能及時評估損害時,車主往往委托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,而在評估過程中卻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調查和檢查。這種情況會導致保險公司對車損價格鑒定結論產生嚴重異議,認為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不公平,不能作為車損認定的依據。

保險公司的理由成立

根據年10月17日發布的第《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操作規程》號規定:“對事故車輛、物品進行現場調查、檢查時,價格審價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。車輛及車內物品已投保,投保人應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時,未通知保險公司參加鑒定。現場勘察、檢查,這確實違反了鑒定操作程序,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對價格評估、車輛損壞鑒定的知情權。

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,市、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接受車主單方委托認定車輛損壞情況,需要進行現場檢驗、檢驗時,除通知客戶到現場的同時,還應當告知客戶車輛是否有保險。委托人應在合理期限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到場,并告知委托人,如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,可能會承擔鑒定結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。被法院受理。

對于車主來說,在提起訴訟時,如果車主擅自前往損害鑒定機構,且鑒定結果不被接受,此時受損車輛往往已經修好,法院取證將面臨很大困難,所以他最后很可能會吃虧。車主不僅白付了鑒定費,還浪費了自己的時間。

法官提醒車主,事故發生后,應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,并在進行鑒定、調查等理賠相關活動時,有效通知保險公司,以免被保險公司抓獲,不利于理賠。未來的維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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